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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胡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
来源: | 作者:遂宁市妇女联合会 | 发布时间: 2020-03-16 | 1010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基本案情
  吴某与胡某于201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8年11月19日在遂宁市船山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胡某系再婚。吴某于2018年8月30日经遂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为HIV-1抗体阳性。吴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告知胡某其HIV-1抗体阳性检测结果。婚后两个月,胡某发现吴某病情后,遂与吴某分居。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因双方已分居生活,吴某就向胡某提出离婚,但就离婚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于2019年8月14日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婚姻无效。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核实情况。经了解,胡某认为婚姻是有效的,婚后两个月才知道原告患有艾滋病,然后一直分居是因为怕被吴某传染。其同意离婚,但是认为吴某应补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吴某则坚持认为,婚姻是无效的,其在婚前已支付过彩礼,不愿再支付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结婚除符合自愿原则及达到法定婚龄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违背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自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吴某在婚前患有艾滋病,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指定传染病,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故虽然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因吴某在婚前即患有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即双方的婚姻违背了法定的实质要件。故胡某辩称双方婚姻有效的意见不成立,其二人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对胡某要求吴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请求,本案不做处理,可另行主张。
  三、典型意义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法律中常见的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是:欠缺当事人的结婚合意,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宣告婚姻无效是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即认定为自始不存在。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船山区人民法院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