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某与蒲某离婚纠纷一案 拒绝暴力,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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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遂宁市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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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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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凡某与蒲某于2018年2月经过红娘婚介所介绍相识,同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相处不久,对彼此性格了解不够就结婚,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有效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婚后,凡某发现蒲某性情暴烈、酗酒,整天游手好闲,还喜欢赌博。蒲某经常找凡某索要钱财,若凡某不给,轻则辱骂,重则殴打。蒲某也多次称其要改变恶习,以求得凡某原谅。2019年2月28日,凡某下班回家,蒲某告知凡某其赌博输了,要求凡某给钱。双方发生了争执,争执过程中,蒲某拿刀将凡某砍伤。凡某立即报警,警方马上立案并出警。随后凡某于2019年3月1日入院治疗,3月5日医院出具病情证明书诊断: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左臀部刀砍伤,臀部肌肉断裂。在凡某治疗期间,蒲某不顾凡某家人劝阻,多次到医院发酒疯,借机滋事。凡某于2019年3月25日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1163.8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和交通护理误工等费各项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考虑案情的特殊性,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便组织原、被告双方下午到庭进行当面调解,希望双方能以最平和的方式解决该纠纷,使双方矛盾不至于进一步激化。最终,被告蒲某认识到自己的家暴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同意与原告离婚,不需要原告返还彩礼,原告也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男方借助身体优势经常性地对女性进行打骂等行为,对女性一方造成的伤害是持续性的。尽管有时男方会暂时性地对家庭暴力行为悔过并通过保证书等形式作出不再家暴的承诺,但此后仍然实施家暴的,女方应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申请人身保护令,借助公安机关、法院确定侵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防止家庭暴力再度发生。家庭暴力是对受害者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侵害,严重摧残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因此,只要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即使施暴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保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自由,法院也应当判决双方离婚。(船山区人民法院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