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王某燕抚养费纠纷案 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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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遂宁市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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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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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王某燕与吴某婚后于2007年3月生育一女吴某萍。2011年5月王某燕与吴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吴某萍由吴某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负担50%,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此后吴某萍随吴某居住生活,王某燕从2012年起至2015年给付了吴某萍抚养费10000元后,未再给付。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起诉中,吴某作为吴某萍的法定代理人,要求王某燕承担抚养义务,支付2011年5月30日至2016年3月22日所欠抚养费(每月500元,共计30000元),并对吴某萍以后的抚养费按时支付。处理过程中承办人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吴某萍在成都居住生活,生活消费水平较高,王某燕作为母亲也应承担部分抚养费。其次王某燕离婚后工作尚不稳定,如若一次性补齐前3年所欠抚养费,压力很大。在庭下调解时,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明理释法。本着为吴某萍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及家庭氛围出发,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燕给付吴某萍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抚养费10000元,定于2023年3月17日前支付;由王某燕从2016年5月起每月给付吴某萍抚养费500元至吴某萍独立生活时止,定于每月30日前付清。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某负担。
三、典型意义
在父母离婚后如何保障子女的权益、如何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问题日益凸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份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类案件,关系家庭氛围、关系儿童成长,应慎重处理。 (射洪县人民法院青岗法庭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