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吴某与蔡某某在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2年7月15日生育一女蔡小某。吴某与蔡某某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吴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蔡某某离婚。
吴某与蔡某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蔡某某以个人名义在吴某的承包土地上修建有住房一套,且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蔡某某个人名下。婚生女蔡小某现已满14周岁,在吴某与蔡某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直跟随母亲吴某生活,相关生活费用均由吴某个人负担。
蔡某某认为所建房屋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要求抚养婚生女蔡小某;吴某认为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且也强烈要求抚养婚生女蔡小某。
二、判决结果
吴某与蔡某某离婚;婚生女蔡小某由吴某抚养,由蔡某某从2017年4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女蔡小某年满18周岁止,合计19500元;蔡某某婚前以个人名义在吴某的承包土地上修建的建筑面积170.27平方米的住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及附属设施和屋内的生产生活用品归吴某所有,扣除蔡某某应当支付的子女抚养费19500元,由吴某向蔡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一半的费用为103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承办律师及时就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款的支付情况予以督促,就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
三、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首先应当以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即使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但也不能伤害子女的身心让其感觉失去家庭安全感。夫妻之间确已感情破裂,应当和平处理夫妻关系,不以波及子女及双方父母的感情导致矛盾扩大。该案办结后,当事人及其亲友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在当地村民中也引起了热议,均认为该判决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所规定的离婚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
(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