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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来源: | 作者:遂宁市妇女联合会 | 发布时间: 2020-03-16 | 75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基本案情
  原告霍红(化名)与被告唐明(化名)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恋爱,同年7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6月19日生育女唐乔(化名)。同居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闻不问,原告与被告和好无望,从2009年9月起,原、被告分开生活,非婚生女唐乔一直随原告在大英县蓬莱镇居住生活,双方曾多次就女儿抚养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大英县人民法院,要求非婚生女唐乔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751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2016年1月8日,大英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此案,展开全面调查,调查重点是谁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首先从双方的为人、处事,思想道德,文化、涵养方面调查,查明原告是大专文化,从事会计职业,被告是初中文化,从事建筑职业长期在外。二是从原、被告双方对子女的感情方面调查,调查5个邻居均证实从2010年以来,非婚生之女唐乔均随原告生活,被告偶尔来看女儿,女儿都不愿意去,还查明被告已婚,现在妻子因患病暂时无法生育。2016年2月4日大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判决非婚生女唐乔随原告霍红生活,由被告唐明给付非婚生女唐乔抚养费人民币751元/月(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独立生活为止,在每月10日前给付当月的抚养费)。被告唐明不服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驳回唐明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二款“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致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该案通过一审、二审使被告心服口服,被告也依判决履行了法定义务并定期陪小孩玩耍,杜绝了先前到学校和家里抢小孩,闹得家庭成员矛盾加剧的现象,双方都知道了虽然没办结婚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双方都有将其抚养成人的义务。(大英县法律援助中心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