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赵某与钟某于2006年8月10日生育一子钟小某。2013年7月24日,赵某与钟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遂宁市船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钟小某由钟某抚养,赵某自2015年1月1日起,每年支付钟小某教育费人民币10000元整,直到儿子成年为止,其余费用均由钟某负担。赵某与钟某双方离婚后,自2014年1月起,钟小某一直跟随钟某生活。钟小某在与钟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多次发生矛盾,父子关系急剧恶化,钟小某不愿跟随钟某生活。2019年7月10日,钟小某跟随赵某的父母生活至今。赵某于2019年8月12日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婚生子钟小某的抚养关系变更到赵某名下。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法院认为,钟小某虽然由赵某与钟某经离婚协议约定由钟某抚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钟小某有跟随赵某一起生活的强烈愿望,赵某也具有抚养钟小某的能力,同时愿意承担抚养义务,故对赵某要求变更钟小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婚生子钟小某由赵某抚养。
三、典型意义
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被抚养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选择最适合子女成长的生活环境,充分保障被抚养子女的合法权益。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珍惜自己的抚养权,除去生活上的照顾外,更应注重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交流,避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